一、稽查要求
1.所有临床试验项目的稽查工作须相应专业组和机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开展;
2.至少提前两周向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药房预约稽查,确定稽查的时间并提交申请,稽查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稽查时间、稽查内容、申办方还是第三方稽查等,并将稽查委托函(盖公司章)、稽查公司资质、稽查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GCP证书及个人简历)电子扫描版发送至机构邮箱office_hb4th@126.com、jiacaifeng1@163.com及crchbq@126.com;
3.稽查组检查临床试验机构药房时,须持纸质版委托函和资质材料备案留档并登记来访人员信息;
4.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要研究者、科室subI或陪同人员、机构质管员进行沟通和汇报;稽查结束前需联系机构质管员、主要研究者/科室相关研究人员预约召开稽查总结会并反馈稽查问题,稽查结束后10-15个工作日内需向机构提供稽查报告或者稽查问题汇总。
联系方式:东院 0311-66696233,6241;本部 0311-86095532。
二、注意事项:
稽查人员在院稽查时,需遵循我院临床试验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影响医院正常医疗工作。